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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曹玉枝、倪景枝等与龚忠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枝,倪景枝,胡德福,胡某,龚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枝,女,192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倪景枝,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德福,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法定代理人倪景枝,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胡某之母。被执行人龚忠东,又名龚东,化名姚明义,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关于曹玉枝、倪景枝、胡德福、胡某与龚忠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玉枝、倪景枝、胡德福、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确山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曹玉枝、倪景枝、胡德福、胡某申请执行龚忠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