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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贤芬与郑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芬,郑秀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42号原告胡贤芬。被告郑秀波。原告胡贤芬与被告郑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胡贤芬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柴泽明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