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贤芬与郑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芬,郑秀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42号原告胡贤芬。被告郑秀波。原告胡贤芬与被告郑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胡贤芬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柴泽明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