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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温群弟、卢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群弟,卢伟强,紫金县兴业货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林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56-7号申请执行人温群弟,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增城市,被执行人卢伟强,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江西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紫金县兴业货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城安良大道南。被执行人深圳林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盐田区东海丽景花园7栋B-24。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紫金县兴业货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P×××××牵引车一辆,属被执行人深圳林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妙芹本案执行款缴纳账户:户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海欣支行;账号:445013010400091735142300356;划账时必须备注:(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56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