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与陆胜、张云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陆胜,张云珍,杜元辉,黄卫东,顾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028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负责人王海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辉,该支行员工。被告陆胜。被告张云珍。被告杜元辉。被告黄卫东。被告顾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诉被告陆胜、张云珍、杜元辉、黄卫东、顾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