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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超与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赵壮,后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47号原告:陈超,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赵壮,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后金燕,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陈超与被告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王晓春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壮、后金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超诉称,2014年6月8日,被告赵壮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27万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3日对该借款进行协商,结祘为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赵壮到期没有按约定还款。被告后金燕系赵壮妻子,且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被告后金燕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壮、后金燕未作书面答辩。陈超为支持其主张,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赵壮于2015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注明20天内归还的事实(系原先原告汇款27万元给赵壮,当时没有出具借条,经协商后赵壮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三、汇款凭证复印件(复制于无为县法院卷宗档案)一份,证明2014年6月8日陈超还款27万元给赵壮的事实;四、两被告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复制于无为县法院卷宗档案)一份,证明被告赵壮向原告赵壮借款时,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应连带向原告给付借款的事实;五、(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诉讼的20万元借款与(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上判决给付的20万元不是同一笔借款的事实。赵壮、后金燕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也未出庭质证。根据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并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陈超提交的5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陈超汇款27万元与赵壮。2015年6月13日,陈超、赵壮双方对该汇款27万元进行协商,结算后由赵壮出具一张20万元借条给陈超,注明20天内归还。到期后,赵壮没有按约定还款,陈超经多次催讨无果,致讼。另查明赵壮与后金燕两人2003年9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壮向陈超借款20万元,期限20天,有赵壮出具的借据、陈超汇款凭证及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赵壮、后金燕既没有答辩、也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现陈超诉请赵壮给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壮与陈超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赵壮与后金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陈超诉请后金燕与赵壮连带偿还所欠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超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后金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赵壮、后金燕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