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威龙涂装粉末有限公司、朱忠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威龙涂装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60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威龙涂装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洛阳镇洛东村。法定代表人朱忠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威龙涂装粉末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6866236、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启元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5日、收款人为常州市佳鹏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市武进威龙涂装粉末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