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辖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洪英与被上诉人刘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英,女,汉族,1979年8月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捷,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璋,江苏苏南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4)秦民初字第2653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五村270号102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是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卖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69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王洪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