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永洪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洪洪,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18号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立保字第72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4280.14元、执行费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