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锐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02002号原告:周锐,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锐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鞍山胜利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锐承担。审判员 付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