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前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前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2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洁,香港居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招商前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湾物流园区港城路前海湾花园二期7栋104房。法定代表人:陈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安,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招商前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