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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志桐与被告陈昭向、苏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379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曾志桐,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昭向,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苏丽清,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桐与被告陈昭向、苏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志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曾志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施小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