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张琪与徐良焕、任来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徐良焕,任来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97-2号原告张琪,男,住吉林省松树市。被告徐良焕,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任来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诉被告徐良焕、任来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良焕、任来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正在审理中,本案需等待裁判结果,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