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宗林与朱美蓉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林,朱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蒋宗林。被执行人朱美蓉。关于蒋宗林申请执行朱美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费54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及存款信息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