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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宗林与朱美蓉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林,朱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蒋宗林。被执行人朱美蓉。关于蒋宗林申请执行朱美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费54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及存款信息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