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柳兵与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兵,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835号原告柳兵,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刚,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兵诉被告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李相儒人民陪审员 郑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