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孙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2幢。法定代表人:张洪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1201010905285。被告: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龙马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