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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广钰,刘宁,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含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北京含光九鼎投资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含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赵某某。上诉人赵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含光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2015年9月11日,两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87元,上诉人赵某、上诉人刘某已分别预交。撤回上诉后本院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3.5元,由上诉人赵某、上诉人刘某共同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人民币35530.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赵某17765.25元,退回上诉人刘某17765.25元。审 判 长 袁 银 平代理审判员 马 振 军代理审判员 叶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翔(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