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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牟锡建、牟宣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牟锡建,牟宣鼎,牟宣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牟锡建。被执行人:牟宣鼎。被执行人:牟宣都。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牟锡建、牟宣鼎、牟宣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锡建返还借款本金149000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8149.48元及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4292元;被执行人牟宣鼎、牟宣都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牟锡建、牟宣鼎、牟宣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1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牟锡建、牟宣鼎、牟宣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