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鲁某开设赌场罪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鲁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本院作出了(2015)宝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江苏省宝应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宝司撤建字第5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鲁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宝应县司法局认为,罪犯鲁某因吸毒,于2015年7月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鲁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6月12日3时许,在宝应县安宜镇都市客栈宾馆8212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宝应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7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本院认为,罪犯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因吸毒而被行政拘留,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鲁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鲁某收监执行拘役五个月原判。(刑期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开银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人民陪审员 朱枫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