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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叶某某,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新亨镇。被告卢某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桥冲镇大塘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伟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