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汤程程与张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汤某某,女,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某甲(2011年2月21日生)。婚后我们夫妻感情还行。自从生完小孩,我们之间感情就不行了。原因是因为我生个女孩。被告不务正业,为此我们之间产生矛盾。2012年12月份因发生矛盾,我带孩子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后一段时间我们之间有联系,后期联系不上了。于2013年4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联系。下落不明。现我们之间没有感情。我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张某甲我要求抚养,抚养费我自己负担。被告未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结婚证。根据以上内容和庭审情况,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甲(2011年2月21日生),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二年之余。被告于2013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本案焦点主要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甲由谁抚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分居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二年之余。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已和好无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张某甲,并自负抚养费用,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甲由原告汤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汤某某自负。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