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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吉火子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火子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853号罪犯吉火子呷,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火子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3年1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火子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吉火子呷在云南官渡监狱服刑期间,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获得二次表扬,2013年度获得特殊表扬一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期间,2014年4季度至2015年1季度,获得二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吉火子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吉火子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军审 判 员  王长鸣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