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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启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斯刚公司经理。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向阳大街。被告许启昕,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西江盛景嘉园六单元9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启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