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翠英与马小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张翠英,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兴华家园北区15号楼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马小雨,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翠英与马小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马小雨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