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谢广义与杨君成、张翠霞、尹北松健康权中止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杨XX,张XX,尹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08号原告谢XX,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XX,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X,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尹XX,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杨XX、张XX、尹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XX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打工,无具体地址,其家人无法与其联系,被告杨XX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立君审 判 员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