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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付臣与王庆华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臣,王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李付臣。被执行人王庆华。本院在执行李付臣与王庆华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