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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唐寿兵,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居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于2015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强违约金43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275元,并办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的所有权证。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涉案楼盘系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出售,由于被执行人资金短缺,导致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经了解,每办理一户产权证,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相关部门缴费5000元左右。目前,整过楼盘涉及过户办证的尚有几百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有152件,涉及支付违约金总额为68893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184个机械车库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其他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且房产没有处置的剩余价值。本院已以(2015)龙泉执字第812号案件将184个机械车库予以查封,车库一直未投入使用,尚需完善维修。同时,本院也将相对有价值的8套房产(抵押价值17000000元)予以查封。在银行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同时将被执行人和主要负责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为能尽快解决各业主办理产权证,区政府也在积极协调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督促被执行人办理产权证。2015年8月18日,业主代表与被执行人负责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在外贷款融资,屏蔽其失信名单。融资成功后,被执行人将过户费直接支付区房管局,违约金则交付法院支付与各业主。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本院及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违约金43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275元,并办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的所有权证。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执行申请人李强违约金4300元和垫付的诉讼费275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