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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育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育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32号罪犯周育健,无职业。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武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育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人周育健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鄂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育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1年3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1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6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育健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卫东、吴春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赵婷、胡靖辉和武汉市黄陂区社区矫正机关易庆洪出庭参加诉讼。罪犯周育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罪犯周育健住所地的武汉市黄陂区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罪犯周育健假释,并在假释考验期内负责对其进行管教、矫正工作。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周育健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育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一次季度表扬,三次季度记功,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假释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假释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假释的意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罪犯周育健假释考验期的管教、矫正工作的征求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周育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育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何学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