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杨某,务工。被告鄢某,务工。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