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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杨某,务工。被告鄢某,务工。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