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粤kn241g摩托车经过化州市河西街道办西堤路时,发现该路段的店铺周围人员出入比较少,便产生抢劫手机的念头。于是,梁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然后进入某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叫老板王某某拿了2台二手苹果5s手机、2台二手苹果5手机给其挑选。因王某某要求现金支付,梁某某便以去邮政银行取现金为由,离开了大旺手机店。梁某某不但没有去银行取现金,而且觉得没有抢到手机心里不服气,大约过了10分钟,梁某某再次驾驶该辆摩托车返回该手机店,继续寻找作案机会。被告人梁某某返回大旺手机店后,便以购买之前看过的4台二手手机为由,要求将该4台二手苹果手机包装好,王某某包装好手机后便将其放在维修台处,随即王某某要求梁某某支付现金。就在王某某转身拿配件时,梁某某趴在柜台上抢走该批手机,准备离开时被王某某发现,并被抓获。这时,梁某某用嘴咬王某某的左手食指,王某某松开双手后,又用手抓住梁某某的上衣。随后,梁某某将手机往柜台上扔去,王某某松开手想接住手机,但没有接住,随即追着梁某某跑出手机店,后被王某某抓获。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抢劫的4台二手苹果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150元。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从被告人梁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金城铃木牌摩托车(车主:梁某某,该车未随案移送)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机动车查询资料、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照片列表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施抢劫时,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金城铃木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城铃木牌摩托车(车主:梁某某,车牌号码为:粤kn241g)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