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海沙与吴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沙,吴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73号原告陈海沙,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进财,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沙与被告吴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海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