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