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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