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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坤芒玻璃制品厂、崔伟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伟,上海坤芒玻璃制品厂,宋建峰,孙克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容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伟,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谢莉莉,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坤芒玻璃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杨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莉莉,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峰,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孙克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崔伟、上海坤芒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坤芒厂)、宋建峰、孙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宋建峰、孙克杰送达诉讼文书材料,需公告送达,为此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容滨,被告崔伟、坤芒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莉莉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建峰、孙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被告崔伟就其所有的沪BBXX**中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投保交强险。2013年5月7日16时5分许,被告孙克杰驾驶保险车辆在上海市闵行区金辉路纪友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外人余兰相撞,导致余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克杰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余兰将本案四被告和原告共同诉至法院。闵行法院认定:被告崔伟和坤芒厂因对车辆管理存有瑕疵,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宋建峰为车辆使用人,应承担80%的责任;孙克杰作为驾驶人,与宋建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坤芒厂对崔伟和宋建峰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余兰121,5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同时,民事判决书对于责任已经做出了认定,四被告均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认定履行各自的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崔伟返还原告垫付款12,150元;2、被告坤芒厂返还原告垫付款12,150元;3、被告宋建峰返还原告垫付款97,200元;4、被告孙克杰对宋建峰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坤芒厂对被告崔伟和宋建峰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伟、坤芒厂共同答辩称,两被告均同意按照原民事判决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是不同意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坤芒厂并非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仅因疏忽管理承担10%的责任;二、本案系追偿纠纷,尽管坤芒厂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本案中并无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三、坤芒厂在交通事故中出于对老员工孙克杰的保护,配合派出所出具担保书,以便将孙克杰救出派出所,在民事案件中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放弃了上诉,在这次事故中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如果继续承担本案连带责任,则有失公平。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孙克杰、宋建峰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事故认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被告崔伟、坤芒厂对证据均无异议。2、对账单1份,证明原告已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受害人。被告崔伟、坤芒厂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鉴于被告孙克杰、宋建峰未到庭进行质证,到庭的被告崔伟、坤芒厂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基于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崔伟、孙克杰、宋建峰原均为坤芒厂员工。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为崔伟,该车置于坤芒厂内,由崔伟及坤芒厂共同使用。2013年5月7日,宋建峰为运送个人物品要求孙克杰驾驶保险车辆,由于车辆钥匙置于崔伟办公桌上,二人径自取走钥匙。16时5分许,被告孙克杰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车辆沿金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纪友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车的案外人余兰相撞,导致余兰及电动自行车乘客余乐、罗静怡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克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次日,坤芒厂法定代表人出具担保书,载明:涉及赔偿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事故处理规定,由我单位负责支付。2014年11月20日,本院对余兰诉四被告及原告(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26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本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本案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故共造成伤者损失423,503.41元,原告在交强险内赔偿121,500元。剩余部分,崔伟作为车主、坤芒厂作为车辆的使用管理人,对车辆的管理存在瑕疵,对事故发生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各承担10%的责任;宋建峰与孙克杰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孙克杰明知所持驾照与驾驶车辆准驾车型不符仍然驾驶,存在重大过失,故余款孙克杰承担责任,宋建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坤芒厂对崔伟、宋建峰的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判决原告和四被告对案外人余兰赔偿不同金额,其中原告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案外人余兰121,500元。2014年12月18日,原告依照判决支付121,5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其在交强险项下的赔偿,有权对侵权人追偿。本案孙克杰驾驶与其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于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原告作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关于侵权人及其责任比例,本院在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有认定:崔伟作为车主、坤芒厂作为车辆使用人各自承担10%的责任;孙克杰作为驾驶人,承担剩余80%的责任,宋建峰对孙克杰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应依据该比例确定四被告的责任,坤芒厂和崔伟也同意分别按照10%的比例承担责任,故被告崔伟、坤芒厂分别应返还原告垫付费用12,150元,被告宋建峰和孙克杰应共同返还原告97,2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坤芒厂是否应对崔伟和宋建峰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庭审后明确,其要求坤芒厂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原民事判决中的认定。对此,本院认为该项诉请的依据不足。首先,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该追偿权系法律直接赋予,原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根据法律规定,追偿的对象为侵权人,追偿的依据为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原民事判决中认定坤芒厂应付的侵权责任比例为10%,故原告仅可以对该10%向坤芒厂追偿;其次,坤芒厂在原民事判决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其出具担保书所产生的保证责任,该担保书的债权人为民事判决中的受害人,并非原告,故原告无权依据该担保书要求坤芒厂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孙克杰、宋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150元;二、被告上海坤芒玻璃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150元;三、被告宋建峰、孙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7,200元;四、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崔伟、上海坤芒玻璃制品厂分别负担273元,余款由被告宋建峰、孙克杰共同负担;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宋建峰、孙克杰共同负担。各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