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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宝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宝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福。被告:任宝玉,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宝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盛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