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某某,住前郭县。被告:马某某,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