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慧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原告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公司)与被告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陈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告对其进行了送达。2015年8月17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电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慧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新电公司诉称,2009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了原告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市水木华园小区B2幢1单元1401号房屋。为购买该房屋,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原告为被告贷款作保证担保。2014年5月5日,由于被告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致使中国建设银行扣划原告19371.1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9371.15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军未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现海州区)学院路18号水木华园小区B2幢1单元1401号房屋一套,总价为583109元,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贷款。2010年1月5日,被告陈军及上述房屋共同所有人李春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400000元,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因被告陈军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2014年5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直接从原告保证金账户划扣被告欠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19371.15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代偿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因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债权人划扣原告19371.15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新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9371.1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军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