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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军与被告乔建忠、高美仁、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军,乔建忠,高美仁,乔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55号原告陈艳军。被告乔建忠。被告高美仁。被告乔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军与被告乔建忠、高美仁、乔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