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与丁爱华典当及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24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钱学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爱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爱华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