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元铭与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铭,张金中,杨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张元铭。被告张金中。被告杨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铭诉被告张金中、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由原告张元铭负担。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