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颖诉被告徐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颖,徐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梁颖,住承德市。被告徐建军,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梁颖诉被告徐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颖撤回对被告徐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6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