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斌、叶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斌,叶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860号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宁县。法定代表人黄水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承辉,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该联社黄坊信用社主任,住建宁县。被告李斌,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住建宁县。被告叶春燕,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斌、叶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李斌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0元,由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