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梁生、黄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19-1号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范学斌。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梁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黄锡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梁生、黄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79元,减半收取3439.5元,保全费2380元,合计5819.5元,由原告珠海市世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瑛代理审判员 韩蕾蕾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