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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辉顺诉被告杨秀葱、曾建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顺,杨秀葱,曾建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731号原告吴辉顺,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吕永春。被告杨秀葱,住晋江市。被告曾建向,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顺庆、陈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辉顺诉被告杨秀葱、曾建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辉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吴辉顺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汀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