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许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公司、刘文庆、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文庆,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29号原告(反诉被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福山,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喜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庆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培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令,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刘文庆、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葛市后河镇��寨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孙福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新、唐书涛,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喜亭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营周,被告刘文庆,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培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令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11年6月21日,被告刘文庆以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一二被告为原告承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新农村1号、2号住宅楼”工程;2011年7月2O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诚信工程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1号、2号楼工程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2年6月完工。2013年9月份开始,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内墙体及混凝土梁板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原告遂委托他人对被告承建的其中1号楼的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报告认定:该楼的梁板裂缝已经影响正常使用,部分钢筋缺失梁及有板顶裂缝存在安全隐患,致使该楼无法使用。原告认为,一、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忽视工程质量,第三被告在监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起到工程质量监督作用,致使工程偷工减料,造成了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致使楼房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双方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99781元,并自2014年1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依法成立,请予支持;原告主张��房屋大梁裂缝问题,经司法鉴定其主要是合同第三人设计缺陷所致,与被告方无直接关联,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于司法鉴定确认的房屋墙体裂缝等施工质量问题,被告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未举证具体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原告另案处理。被告刘文庆答辩称,同广宏公司答辩意见。被告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1、在伊兰小区1#、2#楼施工过程中,我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一时间成立组建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中监理人员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履行了的监理各项职责。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6条等有关规定,谁施工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我公司只负责该���目的质量监管的监理责任。3、根据监理合同专业条款第四条,我们只负责主体、水电过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目前对装饰部分的裂缝不在我公司的监理范围之内。4、根据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意见,首先不存在偷工减料,梁裂缝原因是因设计缺陷造成,不是我公司监理不到位造成,对于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属于常态化,在建筑行业不可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与环境温度、湿度及装饰工程也有关系,这些裂缝不对房屋主体造成影响,不存在房屋安全隐患问题。5、原告也没有证据正面被告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失职,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是如何得来,没有证据证明。6、根据监理合同,即使因监理失职,也仅是赔偿限额不超过监理费。我公司不存在与施工单位的串通,不存在偷工减料,不存在共同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公司于原告签订的是工程监理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应作为被告。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反诉称,2011年6月21日、2012年9月7日,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被告方承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新农村”1#、2#住宅楼。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分别根据原告提供的“河南省机电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长葛市白寨村新农村1#楼》(2011年05月版)图纸,以及2011年7月lO日《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进行施工;2012年6月、2013年9月,诉争1#、2#住宅楼竣工,经核算1#、2#住宅楼工程款分别为:7164294.88元、7361323.7元,截至目前,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1#住宅楼工程款694万元,余款224294.88元未付;原告已��付2#住宅楼工程款420万元,未付3161323.7元,扣除工程质保金220839.71元,原告应付工程款2940484元;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单项附属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同时承建原告方住宅小区门面房、配电房、伙房、厕所、水沟、围墙、大门等附属工程,该工程也已经完工,经核算,该附属工程款共计为:368715元,原告己支付186525元,余182190元未付。现原告以住宅楼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并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经受理,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故被告依法提起反诉。另说明:2014年春节前,被告在原告村民上访过程,经政府协调,原告为被告垫付费用33.2万元。应由原告返还该款,或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中扣减。综上所述,被告依约完成承建建设工程,原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等共计3797733.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1、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并未就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且反诉原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立;2、本诉案件系工程质量引发的赔偿纠纷,而反诉案件是为了工程款未支付引起的纠纷,两案件引发的原因不同,不应当作为反诉案件予以受理,应当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审理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就涉案建筑质量问题产生原因,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从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看,本案涉案建筑质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不仅有施工的原因也有设计的原因。本案涉及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监理等多方法律关系,仅依原告现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所诉被告,无法对本案纠纷进行处理。原告可根据初步证据重新确定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及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