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委托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边凤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被告刘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学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一×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女刘三X随被告生活,原告定期探视。但原告在2015年4月探视时,孩子玩命哭,原告就把孩子带走了,现孩子提出不想回去和被告生活。原告认为因原告探视孩子,被告给孩子施加压力、打孩子,且被告再婚妻子还挑拨被告打孩子,孩子跟被告生活已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将婚生女刘三×由原告抚养。被告刘二×辩称,确实原告每次探视孩子时孩子都哭,但是因为原告抢孩子造成的,原告是2015年4月3日把孩子抢走的。被告没给孩子施加压力,也没打过孩子,是原告挑拨被告和孩子的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刘三X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随时探视孩子。2015年4月3日,原告在探视刘三X时,因刘三X大哭原告将其带走共同生活至今。另查,原、被告婚生女刘三X于2008年7月22日出生,小学在学。再查,被告已再婚,婚后生一子,现不满一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刘三X随被告生活,但自2015年4月3日刘三X已实际随原告生活至今,双方对抚养问题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现原告抚养刘三X并无不利其身心健康的情形,本院综合原被告工作、生活现况及刘三X实际情况考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刘三X随原告刘一×生活。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二×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16条乙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