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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戴美连与魏小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940号原告戴美连,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魏小弯,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连与被告魏小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美连以拟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小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美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美连撤回对被告魏小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美连负担。审判长林月蓉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人民陪审员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