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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侯国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游行初字第9号原告侯国华,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李绪宴,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南区游仙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国华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国华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国华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国华撤回对被告的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武君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西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