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水章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水章,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克轩,区长。委托代理人:杨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2元,由原告王水章负担。审 判 长 王维伟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