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友毕与张绪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毕,张绪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张友毕,男,195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德安县。被告张绪铭,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毕诉被告张绪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毕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张友毕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茂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