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邓伯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伯文,郭文贤,郭文斌,郭文秀,邓向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世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彬,该公司员工。被告邓伯文,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被告郭文贤,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被告郭文斌,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被告郭文秀,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被告邓向龙,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村郭庄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伯文、郭文贤、郭文斌、郭文秀、邓向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庆阳长庆巨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元,退付335元。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折钦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