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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阆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某,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自2011年6月担任阆中市千佛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至今,期间,罗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供应商四川慈民堂医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为其谋取利益。1、2012年年初的一天,高某为感谢罗某对其药品生意的照顾,同时为求得罗某对其生意的继续关照,在其办公室送给罗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2年年底的一天,高某为感谢罗某对其药品生意的照顾,在其办公室送给罗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高某为感谢罗某对其药品生意的照顾,在其办公室送给罗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退缴收受的赃款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亦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进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苏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